产业振兴激发乡村发展新动能我国乡镇企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农村兴办的各类企业。
改革开放至今,乡镇企业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经历了丰富的探索实践,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导队伍,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我国于1997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标志着我国乡镇企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此后,国家在“三农”领域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乡镇企业也采取了多种方式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以混合所有制、民营和个体企业等形式存在并进一步发展壮大,不断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先是实现了“异军突起”,成为市场经济、以工补农和城乡一体化的先导力量。
1978年至1991年间,乡镇企业每年都有300亿元至400亿元的补农资金,同时促进了农业劳动力就地转化为产业劳动力,激发了农村和小城镇的经济活力。
此后,乡镇企业在为政府创收、为国家创汇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以1998年为例,乡镇企业上交国家税金高达1583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0.4%;出口产品交货值为6854亿元,占全国出口的34.8%。
进入21世纪后,乡镇企业逐渐回归农业,聚焦农业资源开发,进一步提升了同“三农”问题的关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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