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切实提升我省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x)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系统化治理(一)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
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
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
预览阅读已结束,若您需要写相关文章,请扫码联系老师写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