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整治违规吃喝莫让“公务餐”变味儿警示案例:“未能正确引导来乡开展公务活动人员在内部食堂食用‘公务餐’,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刘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事情源于某县直单位3名工作人员到该乡开展公务活动时,因中午工作结束较晚,刘乡长碍于面子,自掏腰包请大家到饭店用餐,同时邀请乡政府另外3名干部作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刘乡长“请客”虽未用公款,但他带头违反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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