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第一条为了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尚未取得相应资格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相关人才发展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支持和引导用人单位自主实施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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