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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11-16 | 移动端:江西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通过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出警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预警监测站(网)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

  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级防震减灾规划,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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