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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