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纪律不容202x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一则案例,对原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王海玉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通报显示,王海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在这则通报中,王海玉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以低价购房或以高价售房的方式获取巨额利益,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企业聘任并领取高额薪酬,利用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利并从中敛财;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引起关注。
违规占用公物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列出的情形。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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