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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