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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

11-16 | 移动端: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和视察XX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可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禁止新建煤矿项目。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停止新核准建设以下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新建第一水平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煤可矿,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的新建煤矿项目。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未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的,不予核准审批。

  (二)严格非煤矿山采矿权设置。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并征求应急、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统筹考虑各类保护红线。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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